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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否认或撤销。由于自认会使得己方在某些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一旦做出自认行为就不得随意否认。无论是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都不得随意撤销或否定。同时,自认也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约束。诉讼程序的进行可能会使得在某一阶段对自己有利的自认行为,向不利方向转化。此时,对方当事人也应受自认的制约,不能因不利而拒绝接受。三、自认形成对法院的约束,影响判决自认制度最终还是要归于诉讼程序,归于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对法院形成约束是自诉制度的重要体现。一般认为,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或主张,对于法院而言应该采信,体现在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中。同时,要理解和承认这种自认行为的效力不仅仅在一审程序中有效,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也应对法院产生约束力。但我认为,法院最终嘴自认的事实或主张采信与否应有自身的判断,不能只依照自认来形成判断。对于某些自认的事实与法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存在区别或者相反时,法院要相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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