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讼效率,体现最终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程序正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应该有效应用自认制度,明确自认的条件、范围和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自认撤回的条件限制,增强自认规则的拘束力,充分发挥自认规则的程序功能。参考文献:[1]李学灯.证据发比较研究[M].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101.[2]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313.[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4]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5.[5]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9.[6]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7.[7]赵钢,刘学在.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J].中外法学,1999(3).[8]叶自强.论自认法则[J].宁夏社会科学,1996(2).[9]马强.自认规则研究[J].诉讼证据制度研,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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