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可以自认代替。4、共同诉讼过程中单独做出的自认,其效力不当然的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如果其他共同诉讼人已经给予授权或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予以追认的自认可以不受前句约束。5、自认的事实存在明显失真,或与已发生效力的司法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有悖的,也不应该产生约束的效力。前文已述,自认会对诉讼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自认一经做出即不能随意撤销或否定。但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利益体现的更为直接,当事人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诉讼利益,有时会出现避重就轻、有选择的予以自认的情况出现,因而做出自认行为的当事人可能会撤销之前的自认行为。自认虽不能任意撤销,但以下情况可予以承认:1、自认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所为的自认是违背事实的。2、违背自认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由于受欺诈胁迫而做出的自认。3、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4、代理人不经本人同意所为之自认行为。5、自认的事实或主张与法院经查明的事实相悖。自认制度有利于提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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