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分成主犯和从犯;四分法,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两者之间各自存在着利弊,第一种可以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分工和彼此间联系的形式,但却无法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会出现困难。而第二种分类法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便于裁定刑罚,但不能全面反映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和相互间的联系,不利于区别此罪和彼罪。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其中,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1款规定:“在共同罪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分为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要作用而言,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因此具体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即实行犯罪但作用不大且没有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情节较轻和次要的教唆犯,即共同教唆中起次要作用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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