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唆者;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的实行提供便利,帮助创造条件的帮助犯,但并不直接参与实行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为从犯,还需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以及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判断。在英美普通法按照参与人参加犯罪的方式和时间的不同,将重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参与人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从犯分为了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事前从犯是不在犯罪现场而帮助、劝告、指挥、鼓励一级主犯实施犯罪的人。而与二级主犯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事前从犯是“不在现场”的帮助行为。并非从时间点来界定两者,而是根据是否“在现场”的空间来界定二级主犯和事前从犯。事前从犯主要表现为教唆、胁迫他人犯罪、或者为他人提供工具,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或者是事前帮助犯。事后从犯是明知他人犯有重罪,而故意帮助其逃避逮捕、审判和处罚的行为。事后行为主要有窝藏犯罪人;帮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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