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稽查中建账问题的完善
由于税务机关的水平千差万别,税收核定的质量有高有低,但这并不影响税收核定的合理与合法性的存在,同时我们可以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执法程序来提升我们核定的准确度,现实中纳税人也有提出异议,进行听证的权利,当纳税人觉得税务机关核定过高时,他可以提出证据,税务机关将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担心税收稽查机关产生惰性的担忧我们也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核定程序的方法来避免。依法建账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是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2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建立账簿。”同时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现实当中的不建账的行为软弱无力,面对一个偷逃税款上亿的公司,最高10000元的罚款简直九牛一毛,完全起不到遏制不建账行为的作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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