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稽查中建账问题的完善
范性文件”。具体到我们提出的问题上,是不是说,当税收稽查机关尽了自己的调查义务仍然无法获得相应的证据时,我们的税收稽查机关还要承担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纳税人有意不建账或者建了账而有意不提供账簿等证据的情形下我们仍然将所有的好处都无偿的送给违法者,如果是这样,那么,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培养是十分不利的,如果一个人因为偷税的风险降低因而成功了,那么马上将出现成千上万的继往开来者,那么中国的税收征收工作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形式,我们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由主张利益的一方负证明责任,但证据被另一方控制或另一方的证据距离明显优于举证方,又不履行证据协力义务,则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可以行使“事实推定”。同时,我们知道,依法建账是应当建账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因为在税收稽查工作中,纳税人直接掌握账簿,在举证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如果稽查机关在履行了相关检查义务之后仍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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