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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坦白的司法适用

即使他在其他不影响定罪的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不准确的情况,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如在具体的身份犯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对于案件的定性有决定性影响,而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身份(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进行虚假供述影响正确定性的就不能认定其为“如实供述”。同时,犯罪嫌疑人还必须如实供述影响量刑层次的犯罪事实,如财产犯罪中的数额等。(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成立坦白,其如实供述的不仅仅局限于个人犯罪事实。共同犯罪较单独犯罪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对于其如实供述的认定更为复杂。加之坦白比自首的主观恶性严重,举轻明重,共同犯罪中的坦白的“如实供述”标准至少应与自首相同甚至更严苛。如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三)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其如实供述的标准判断应综合考虑衡量已交代的犯罪事实和未交待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具体来说就是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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