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坦白的司法适用
疑人多次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我们不能强求其到案后就立即供述了其全部的犯罪事实,毕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需要一个回忆、考虑的过程。犯罪分子到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罪行,但是他交代的罪行情节明显比未交待的罪行情节严重或者数额明显大于未交待的罪行的数额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反之则不能认定。倘若已交代的罪行与未交待的罪行的危害程度无法比较,便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三、坦白到案形式的认定简单的说,坦白到案的形式就是被动到案。具体实践的形式主要有: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案;二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三被公民扭送到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的,应适用自首的规定。四、坦白与自首、立功的区别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界定坦白与自首。首先,二者的到案方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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