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权代理人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样更有利于整个社会有序进行交易。第二组表中,本人与相对人都存在过失的条件下有9种情况。当两者均有轻过失或一般过失时也适用这种逻辑进行分析,因为本人和相对人对表见代理行为都存在同样过失,成立或者不成立表见代理对各一方都不公平,为了整体的社会交易安全,成立表见代理更为妥当;当本人与相对人都有重大过失时,是否还可以适用上述公平与效率逻辑关系来成立表见代理呢?似乎从上面逻辑上来看成立表见代理没有问题,但仔细思考一下,为了追求效率保证交易安全而不对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加以限制很难保证本人的利益,不能因为本人有重大过失就能对相对人的重大过失视而不见,而且相对人的重大过失也有其归责性,因此要区别待遇。另外6种情况是否成立表见代理主要看本人的过失程度与相对人的过失程度对比情况,如果相对人的过失程度小于或者等于本人的过失程度就成立表见代理,相反就不成立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行为多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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