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此有不同几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以相对人的“无过失”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更符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对此观点笔者表示赞同,下面笔者用两组列表来说明这一问题。从第一组表中可以看出,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失情况下,表见代理是否成立要进行价值取向;第二组表,是对于本人、相对人均有过失情况下情况仍要进一步考量,以此来分析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在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失情况下,我国通说中认为可以成立表见代理。前面章节中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我国现在的经济政策中已经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了新了方向,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好效率与公平。当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表见代理的话对相对人来说不公平。因此另一个权衡要素就要加入其中,那就是效率,也就是所说的交易安全,从这一方面来说双方均无过失的话对交易安全更有保障是成立表见代理。而且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表见代理在实践是少之又少的,同时本人也可以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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