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存在原因及其对策

赔偿金,并且以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名义索要生活补助等费用。工程老板照合同法规定支付了违约金两倍赔偿,包工头却变本加厉,以农民工名义索要的生活补助费用是一个严重脱离实际的高额数字,在包工头的唆使下部分少数民族劳动者跟着包工头砸工地,触犯我国刑法。2.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未能遏制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恶性循环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精神基础,确立了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在规制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方面存在不足,覆盖面还较狭窄,惩罚措施不明确。没有针对就业歧视现象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有就业歧视的企业或公司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那么此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便毫无意义,只是隔靴搔痒而已。在这些法律中,没有对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惩罚性的条款,只是简单一提,这些法律上的不足,使很多就业歧视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