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缠在一起,它们既是政治现象,又是法律现象。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自然是理解法律与政治关系的一种错误思路,但离开政治权力而谈论法律,将法律与政治分离,在多数情况下则不过是乌托邦的法律理论。古今中外,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颇多,哈贝马斯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的观点,这为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在这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应理解为一种良性循环关系,即两者彼此没有先后和高下之分,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支撑。①本文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内在构成,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同源构成,再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合法性构成的顺序对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一、法律和政治的内在构成法的特有功能是稳定行为期待,只要我们从这个方面来考察法,它就表现为一个权利的体系。哈贝马斯认为,法律和政治之间具有构成性的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权利体系的法,其生效和实施都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组织决定
<<上一页  下一页>>

fzbl20140201
fzbl20140201
fzbl20140201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