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霍布斯的决断论时期。由上可见,法律和政治权力之间的交错关系在对政治权力的自然主义消解中被完全消解,哈贝马斯对此持反对态度。但是,前政治社会的基础是自然形成的,法律和政治权力的复合体事实上能够与这种基础长期交织在一起。在前政治社会,权力是以声望为基础,并与具有宗教背景共识的行为规范结合在一起。这样一种复合体使得在国家的组织权力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就可能形成集体意志和仲裁冲突的种种建制。因此,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法律和政治的复合体产生于一种古老的社会性整合基础之上。但理性法理论的主体哲学概念却妨碍了这一基于社会学的洞见,因为理性法理论对自然状态的构造并没有考虑这种古老的社会性整合基础。在上述论辩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证成法律和政治权力的同构关系,哈贝马斯分析了法律和政治的起源模式:1.冲突仲裁和集体意志形成的基本类型(14)在现代性中凸显出来的行政权力的成行、法律的实证化、法律统治型的出现等现象掩盖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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