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用的潜力”(11),即国家权力成为掌权者以目的合理性方式的纯粹策略计算。其次,霍布斯认为,“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就有必要在他们之间共同达成一项契约,根据这一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的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12)。霍布斯一方面考虑契约关系和法律的规则结构,另一方面考虑君主的事实上的命令权威。这样,国家权力就是在一种统治契约的基础上,通过使君主意志具有立法功能、使他的命令表达带上法律形式而形成的。国家权力就表现为在统治契约基础上君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来发布的一种纯粹基于决定的命令。最后,在卢梭和康德那里,虽然统治权力融入了公共理性和人民主权的要素,但在康德的改革建议中仍然暴露出“对于政治权力的自然事实——把法律与道德分离开来的那个不可捉摸的、抉择主义的核心——的霍布斯式的敬意”。(13)这是因为,康德把作为外在自由的法律与作为内在自由的道德完全分开,法律在这种意义上又似乎回到了
<<上一页  下一页>>

fzbl20140201
fzbl20140201
fzbl20140201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