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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有组织化的武力作为后盾。神灵之法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神灵之法代表了一种赋予权力以合法性的正义源泉。神灵法律赋予权力以权威,社会权力给予法律以强制性支持。为了说明这种关系,哈贝马斯勾勒了一个简图(见图1):一方面是社会权力通过神灵之法的认可而变成了合法权力,合法权力便能够形成事实上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另一方面得到社会权力支持的神灵之法变成了事实有效的法律。这种相互构成的互动为后来的重大转变做好了准备,即神灵之法转化为事实有效之法,社会权力转化政治权力。在第二阶段中,神灵之法已经变成了国家的法律,社会权力也变成与国家权力密切相连的政治权力。在这个阶段,法律与政治权力已经出现了功能分化:法律的功能是提供确定的,稳定的和有强制力的社会规则,以稳定人们的行为期待;政治权力的功能主要是选择并实现集体目标。两者彼此的关系是法律使政治权力合法化,而政治权力把法律当作一种组织社会的手段加以利用。两者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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