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差别、社会角色以及权力分配的身份制度;而对共识和权威决定来说,其基础是习俗、道德和法律交织在一起的规范复合体”(18)。冲突仲裁、集体意志形成这两种行为协调模式“它们既不需要由国家来强制实施的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形式的政治权力,但却构成了法律和政治权力有可能相互构成的基础。”(19)从上述假设出发,国家法律和政治权力的同源构成可以用一个两阶段模式来表述:一是仲裁者权威的确立;二是形成集体意志权威的出现。他们作为社会权力有可能转化为政治权力。第一阶段的特征是一个居于王位的裁判者的地位,这个裁判者垄断了裁决冲突的职能。第二个阶段的特征是行政机构的法律建制化,这种建制化使有组织政治统治中的集体意志形成成为可能。(20)2.法律和政治权力同源构成的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仲裁者享有社会权力,并依据作为习惯、道德和“法律复合体”的规范裁决冲突。但是,社会权利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力量的支持,它便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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