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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具体而言,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获得就是使法律建立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之上,产生于基于商谈原则的民主立法程序之中,成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然后以这种合法之法来导控和约束政治权力,尤其是将行政权力连接到交往权力之上,从而使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政治权力具有民主的根基,获得真正的合法性。经过哈贝马斯重构的法律与政治权力之间仍然是互相构成的关系,这是因为,“合法之法预设了政治权力的构成性条件,作为政治权力组成部分的政治公共领域和议会是合法之法得以产生的必要制度性机制,而行政权力是保障法律事实有效性的必备体制,没有这些建制化的政治权力,合法之法就不可能产生。”(29)而没有合法之法做支撑,政治权力本身就会缺乏合法性。经过重构的法律与政治的构成性联系,表面上两者的关系与重构前十分相似,实质上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即重构之后,两者都获得了程序主义民主这个真正的民主根基。程序主义民主就是主体之间的协商和沟通,就是产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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