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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维护,对威胁政治自由的压制的抵抗以及为自由奠基的行动中。由此,阿伦特在权力和立法之间建立了一种概念上的联系,即交往权力和合法之法的产生具有一种必然联系。无疑,阿伦特的这种思路避开了把权力等同于暴力的理性法误区,在对合法之法的追问中用交往权力取代了自然法。交往权力把公民的意志与行政权力连接起来,它又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之源。商谈论下的合法的法律要求动员公民的交往自由,并使行政权力建立在交往权力的基础之上。法律和交往权力同源地产生于那种“众多人们公开地赞同的意见”。(27)而“政治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局限于为了在政治上自主地行动而彼此交谈的实践。确切的说,‘政治的’这个概念也延伸到为了进入政治系统而进行的竞争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运用。”(28)从交往权力到行政权力的运用之间的转化的实现路径就是把法律看作是交往权力借以转化为行政权力的媒介。交往权力向行政权力之转化的意义就在于,在法律授权的框架之内赋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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