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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时认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这就要看你强调权利属性的哪个方面。从微观的角度看,一项具体权利之孕育、产生和确立,无非是这五个要素之形成。从宏观的角度看,权利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也就是这五个要素逐渐形成的历史过程。”(26)根据这种说法,生育权具备构成权利的所有要素。首先,生育主体对生育具有生育利益,生育利益也即生育对于个人的价值。当然这种利益和生育需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多元性。个体的生育利益既可能是成为父母的利益,也可能是传宗接代的利益,或是稳定婚姻家庭、壮大家族力量,增加家庭收入的利益,生育利益既可能是精神性的也可能是物质性的。凡此种种,不予赘论。其次,生育主体也对生育具有正当诉求。生育权这一概念的衍生,是与男女两性在生育领域的权利分配不均相随的。自母系社会之后,女性的生育地位陡然降落,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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