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性的生育价值也被贬低。生育曾在历史中,演变成女性的义务,这种义务也曾一度被社会文化体制所强化。而女性对生育权的主张,正是对这一基于性别的深重歧视提出的反抗。生育权首先在女权运动中,由女性明确提出。女性对生育的主张和诉求,源自女性生育利益的不被满足。时至如今,女性的生育状况虽有所改善,但相关问题并未完全消除。进言之,只要人类的生育利益未被满足,无论女性、男性,对生育都具有正当的诉求,都会提请相应的主张。复次,生育权主体对生育拥有资格,如前所述,生育是人成其为人的应有的行为,生育蕴含着人的独立人格和伦理价值。人类生育具有正当的道德基础,生育主体对生育权享有道德资格。最后,生育主体对生育具有自由,可以自由决定生育或不生育。生育具有权利化的一切要素,决定生育可以被权利化。而由于生育具有社会属性,生育与社会也会相互影响。具体而言,生育关系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生产也是生产形式的一种,如同物质资料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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