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有生育就没有人类。……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地位是由生育的重要性决定的,是人类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理所当然享有的自然权利,体现着人的尊严,生育权主体具有普遍性,所有自然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均自出身时起享有生育权。”(13)类似观点可见“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不仅仅是因为相关国家法律文件和国内基本法律确认了这一点,更重要的是,这是生育本身之于人类及其个体的重要性而言的。如前所述,生育是人类种族延续的需要,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形式;对个体而言,生育也是家族繁衍的客观需要,对于满足人们的养儿育女的自我实现需求、饴儿弄孙的情感需求、世子延续的继嗣需求等有着天然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14)“生育是人的生命得以产生的前提,是人类得以存在的前提。同生命权一样,它也是一项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15)理论进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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