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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关规定为依据,论证生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有观点认为“生育权的性质首先是基本人权”(17)这一“看法的依据是有关的国际条约”(18)如1968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第4条也规定: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此外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都作了类似规定,确定男女有权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这些有关生育权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文件要求各国政府来保障一国公民行使生育权,其作用主要是限制政府对人民权利的干预,其核心是提供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其性质属于基本人权。”(19)法律规定进路的观点,其实质关注的是生育权之法律确认现状,遵循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比起理论进路者,其在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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