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辑上可能更容易推翻。按照法律进路者的思路,是否可以说如果国际人权文件未将生育权确立为一项人权,那么生育权就不是基本人权了。或者说,在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生育权为一项人权,因此生育权并不是一项人权。其仅从法律条文上推演生育权作为人权的正当性,显然是不足够的。鉴于上述两种进路都有一定的不足,实践中也有综合两种进路,以理论论证推导生育权为人权的法理正当性,以法律条文辅佐支持生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这可谓既论证了生育权作为人权之“人道”的层面,又论证了生育权作为人权之“权利”的层面。如有学者认为“生育权的普遍性、道德性以及重要性等方面都体现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内涵和价值,这些可从国际条约层面、域外司法层面和我国法律层面一一得到阐释。”(20)借鉴该学者的进路,本文将从“人道”与“权利”两大层面论证生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本人认为,生育权之所以为人之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是因为生育是人之为人应有的行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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