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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分合同;登记对抗;登记生效无权处分作为民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是不同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法国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在折衷主义下,无权处分合同则是有效的;在物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合同也是有效的。有人认为法国意思主义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对买受人债权法上的救济不足,因而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可取。那么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有无联系,各种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有无优劣差异之分,各国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一种怎样的考虑,对于我国目前的物权变动模式有无启发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一、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关系说到处分就想到了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发生,其中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方式。那么这一导致物权变动发生的合同行为就是一项处分行为。“所谓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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