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就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一项处分行为需要借助于物权变动模式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之目的,也即导致物权变动发生的合同行为需要借助于物权变动模式来实现物权变动的目的。无权处分的效力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有所不同,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也会导致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差异。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内涵是不同的,在意思主义下,导致物权变动的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不需要一个履行行为,双方签订合同就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处分就是双方签订合同,那么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就是无处分权而订立(债权)合同;在折衷主义下,和意思主义一样由于只存在一个合意,不区分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处分就是签订合同的行为,所以对应的无权处分就是无处分权而订立(债权)合同;而在物权形式主义下,处分就不是指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个债权合同,由于有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二元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