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划分,处分指的就是处分行为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物权合意,无权处分就是没有处分权而形成的物权合意。所以在对各国进行考察分析的时候,需要在各国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无权处分进行分析,否则就会出现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失去意义。那么如果以物权形式主义下的处分行为的概念来考察,折衷主义下不存在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处分行为概念,自然也就不存在有权或无权处分的问题,这样就会出现在折衷主义下没有无权处分的滑稽结论,但实际上不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他国也有无权处分,只不过不是物权形式主义下的无权处分而已。通过以上的分析,由于各个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行为的概念是不同的,在物权形式主义下的处分行为的概念在折衷主义下就不适用,所以在研究的时候就得不出理想的结论。但是我们可以这样考虑:一个标准的物权变动的过程是,双方先订立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然后按照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交付或登记之履行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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