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通过怎样的方式,当事人的利益都可以得到大体相同的救济。实现了逻辑和价值的大体平衡。因此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没有优劣之分,它的选择就不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逻辑判断问题。既然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不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既然选择哪种变动模式都可以比较稳妥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接下来应该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一项制度的选择是否能够融于该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反思上面已经分析到,一项法律制度的选择要考虑该项制度能不能融入该国已有的法律体系,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首先应考虑是否和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相适应的问题。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出民法典,但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法律行为概念基础下的物权与债权两分的民事法律体系。那么由于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并贯彻了物权与债权二分的法律体系,那么在我国就是不适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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