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马法分道扬镳,采取了一个合意即可直接产生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意思主义;奥地利、德国则继承了罗马法中契约与交付相区分的模式;其中德国学者更是发挥了其抽象思维能力,从中提取出法律行为的概念,赋予两种行为各自的意思表示,从而发明了物权行为理论。(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逻辑判断在建构物权变动模式的时候,根据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必然推出物权变动模式决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结论,但是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救济与保护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主要涉及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若从法律体系的严整性考虑,自然是逻辑重要,若从价值判断考虑,自然是救济效果重要,因此会出现逻辑优先还是价值优先的问题。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虽然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更有利于保护无权处分相对人的利益,但是法国通过学理和判例将其解释为相对无效,并通过相关制度,弥补了对买受人保护的不足。在对合同当事人的救济上,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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