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动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而是基于交付或登记之履行行为,虽然履行请求权这一债法上的效果可以和物权变动之物权法上的效果区分清楚,但是只有一个总括的合意,与体系化的法律行为理论不相吻合,所以折衷主义也不是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下,物权的转移根据物权法上的合意进行,债权的合意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而不产生物权效果。双方基于不同的意思表示产生履行请求权和物权变动两个不同的法律效果,这样不但可以从法律效果上将物权和债权区分开来,而且可以从原因上将物权和债权划分清楚。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债二分的立法体系是完全吻合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也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必然要求。所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理论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若无可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难免致第三人以不测的损害。”因此,在物权形式主义和折衷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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