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物权变动模式下,将公示制度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组成部分,交付或登记行为既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是我国《物权法》却规定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并存的形式,而登记生效模式,“是由《德国民法典》所建立,为《瑞士民法典》和现在仍在我国台湾地区生效的就中国民法典等所采纳”,而登记对抗模式,“是《法国民法典》创立的,后来为《日本民法典》等所继受”。那么抛开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到底是物权形式主义还是折衷主义的争论,不论采用哪种方式,我国都应当采纳登记生效模式。但我国《物权法》大量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规则并存。“至此,就我国而言,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共存的问题。”那么登记对抗模式下所透露出来的意思主义的模式与我国法律行为和物债二分的立法体系是不协调的,这在我国以后修订《民法典》的时候是应当做出适当修正的。综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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