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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5]参见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01.[7]翟文峰,张炳生.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标准[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2-59.[8]程永顺.对专利侵权如何判断:关于执行几个问题的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0-21.[9]曹建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Z].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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