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是比较好的选择。从创造性高度、等同的范围和现有技术抗辩三者之间的关系上来说,现有技术抗辩采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的标准也能够避免产生现有技术抗辩范围与等同范围重叠的问题,在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权利的同时,最大化专利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参考文献:[1]雷艳珍,杨玉新.美国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抗辩[J].电子知识产权,2010(3):64-68.[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指南修订导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59.[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599-607.[4]参见2001年6月公布的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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