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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的现有技术供公众实施,从而达到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采用新颖性标准显然会过分缩小了公众可自由实施技术的范围,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而采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的标准则不会产生上述问题。从法律的公正性上来说,在利用等同原则扩展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范围同时,采用同样的规则扩展公众实施现有技术的范围,对于各方都是公平的。采用“全部技术特征”规则的等同原则,以及在“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实质上就相当于上述“全部技术特征”)指引下的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其扩展的范围显然都会小于用“三步法”判断非显而易见性的创造性高度(至少理论上如此),在维护公众实施现有技术的足够自由、给予专利权人充分保护的同时,确保了正确授权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会与现有技术抗辩范围相冲突。五、小结在我国目前的专利法体系中,现有技术抗辩采用新颖性标准或者创造性标准都是不合适的,而采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的标准无论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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