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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发展到当下更加关注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利益均衡。利用现有技术抗辩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在我国专利制度中找不到依据,假想一项专利权文字限定的保护范围刚好落在创造性高度的“线上”,那么根据等同原则将其保护范围进行任何拓展,必然会覆盖到相对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现有技术抗辩采用创造性标准,就会出现前述悖论,将存在一项技术落入授权恰当的该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根据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则,其也落入现有技术的范围。这说明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的专利法体系中不宜采用创造性标准。而如果采用新颖性标准,则在现有技术抗辩范围与专利权的等同范围“之间”将存在较大的“无主区域”,该区域既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是公众可以自由实施的范围。由于等同原则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众对于能否实施该范围内的技术显然会心存疑虑。专利制度的终极目的之一是鼓励发明人创造新技术,最终转化为可自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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