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院不具有处理专利有效性问题的权力,因此美国的做法不适合我国。如前所述,创造性高度适当是专利制度促进创新的保证,等同原则的适当应用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恰当的保护,而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合理适用则保证了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创造性高度、等同的范围和现有技术抗辩三者是相互关联的,若一项技术落入授权恰当的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根据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则,其也落入现有技术的范围,则上述三者中至少有一项判断规则出了问题。美国在其专利法体系中很好地明确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现有技术抗辩仅用于对专利权等同范围的限制,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仅限于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除此以外的技术方案,无论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公众都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由此可见,美国不允许对相同侵权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表面上看似偏向专利权人,而实质上却是更加强调保护公众的利益。这也反映了美国专利制度由早期的注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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