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相同侵权,而只适用于等同侵权。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时候,其理论依据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通过等同原则覆盖至相对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因此美国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实质上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美国之所以如此操作,从理论上来说基于两点认识:一是美国法院认为等同原则应当以等同的范围具有可专利性为前提,因此要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对等同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二是当“现有技术抗辩”涉及相同侵权的时候,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被控侵权人只能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该现有技术证据。从实践层面上来说,美国法院有权在侵权诉讼中解决专利无效的问题,因此当“现有技术抗辩”涉及相同侵权的时候,被控侵权人可以直接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更加彻底地解决问题。从专利法第62条的措辞来看,我国的现有技术抗辩是为了确保公众自由实施现有技术的权利,不但适用于等同侵权,也适用于相同侵权,不同于美国的仅用于对等同范围的限制;此外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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