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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判断。因此,法官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人员对于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标准更加驾轻就熟。主张采用新颖性或创造性标准的学者强调现有技术抗辩对专利“不当授权”的纠正作用。他们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应当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当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时候,说明该专利权的授予不恰当,应当允许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对这样的专利权进行限制和纠正。此外,该观点还有一个更有力的支持是,拥有先进的专利制度的美国采用的正是这一标准。笔者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并不能对“不当授权”起到纠正作用。在我国,侵权纠纷由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而专利权的无效则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现有技术抗辩成功只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并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关于美国的做法,实际上,美国专利法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现有技术抗辩,因为美国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抗辩”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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