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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事诉讼模式下,出现了众多“非正义的正义”①,严重损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此讨论程序正义是十分有必要的。一、程序正义之释义何为程序正义?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认为有关正义最具影响力的著作,同时也是在这本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关于程序正义的观点。罗尔斯认为:“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判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1]程序必须要正义,这个命题本身是永远不会错的。因为,程序的问题只是在人们考虑正义时才可能产生的概念,这是由程序的理性特征决定的,而理性是一种向善的能力。由此看来,程序和正义注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程序正义是极其重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是:一切法律决定必须遵循法律预先设定的正当、合理的程序,著名法谚“正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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