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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应该是其最生动的阐释。那么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应该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上完全符合人们所追求的平等、公正、公开以及充分满足诉讼参与人的意愿等方面的需要,使公、检、法等专门机关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既定的程序,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与义务的正确、合法的合理分配,使之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2]二、理想中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原则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因素,也源于对公平正义理想的不懈追求。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到罗尔斯、博登海默都在不断地探寻正义的源泉,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现了程序的独特价值。戈尔丁指出,坚持公正标准能够促进纠纷的解决,而不仅仅是把它们了结[3],“纠纷的解决”和“纠纷的了结”的差异中,体现出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言外之意就是案件要达到“近乎完美”的结果需要公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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