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社会心理学的程序公平理论的集大成者泰勒指出,程序公平与否对人们的行为影响的关键点是:“如果人们觉得一个结果是通过一个公平的过程产生的,则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更愿意接受②(Tyler,2005)。[4]换句话说,合理的程序是保证裁判合理、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合理的程序,那么按照这种程序所做出的裁判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要保证审判公正,必须以合理的程序为基础。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什么样的程序设置才能实现理想的正义?如何衡量程序的正义?。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基本要求有以下几项:(一)程序的参与性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刑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参与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法庭至少应保证他们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在场,保证他们有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主张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进行质证和反驳的机会、能力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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