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体的程序保障,并且将其裁判结论直接建立在根据这些证据、主张、辩论等所作出的理性推论的基础上,从而使各方的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5]不仅如此,被告人、被害人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还应受到基本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③。(二)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必须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而无偏私的地位,并且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利益上的关系。决定者应无偏私,这是人权典章、宪法、普通法和制定法中得到公认的程序正义的根本原则之一。具体有三项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6](三)程序的对等性程序对等原则强调控辩拥有平等参与庭审的机会;其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再次,在影响法官裁判方面拥有平等的方法和便利;最后,裁判者应对双方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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