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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据和意见给予不偏不倚的注意,并且在作出裁判时予以合理的吸收和剔除。除了保证控辩双方拥有形式上的平等外,还应保证实质上的效果,因此裁判者应确保较弱一方拥有必要的权利,如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以改变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四)程序的合理性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又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裁判者作出判决结论前,必须依据庭审中的合法证据,并兼顾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事实、主张和意见,“排除合理怀疑”,综合全案,形成合理的结论。同时,“裁判者应详细陈述其的根据和理由,并向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自己所作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确性。”[7](五)程序的自治性程序自治是指法官完全基于整个庭审过程,不受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综合各方证据和意见,作出中立的裁判。为此,(1)裁判结必须保持个体独立,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如行政干涉、社会舆论;(2)裁判结论必须建立在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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