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律基础上,并在形成结论过程中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3)裁判必须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有效证据、意见、主张为根据,最终“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六)程序的及时终结性程序的终结性是指诉讼程序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程序的终结性总与程序的及时性联系一起。一方面,及时性原则要求审判活动在遵照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快的确定刑事责任和惩罚,避免因过快或者过慢而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也就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另一方面,终结性原则要求法院必须确保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有一个最终确定的状态,不得随意启动新的审判程序,严格适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再审程序,避免案件重复审理,久拖不决的现象。诉讼行为一旦生效之后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结果,以体现司法的权威和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如其不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处于不稳定的诉讼状态中,诉讼活动缺少应有的目标和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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