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公正就无法得以保障。三、现实中的程序正义——偏离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现实是你不想承认却又不得不承认的一种结果,是你想要改变却又常常苦于无法改变的一种状态。我们要接受的现实就是:首先,“程序正义是为克服一些人们普遍认为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而存在的,它只是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8]其次,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轻程序重实体的国度,为了实体正义的实现往往不考虑手段的选择,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违反程序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刑事司法偏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产生很多冤假错案,如引起广泛关注的“浙江叔侄奸杀冤案④”以及“上海梅吉祥、梅吉杨案⑤”,这一类案件的发生都会让人们重新思考我国刑事制度与“公正程序⑥”的巨大差距。目前,我国刑事程序的“现实”情况如下:(一)过分强调实体正义,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中国自古以来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只要目的正当,不管手段如何,这种思想根深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