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蒂固。目前司法界“程序工具论”者仍然占多数,其认为程序只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一种工具,只要实现实体正义,不遵循程序或违反程序也是必须的。迄今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无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具体立法上也缺乏操作性程序要件的规定。还有,“在缺乏程序要件的状况下做决定,极可能出现机械化和随意化这两种极端倾向,不容易妥当处理。”例如,立法者“义务本位主义”和“不枉不纵的政治理念”,侦查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理念,以及强调“真相掌握在公检法人员手中”,“理想结果形成与诉讼过程之前”的司法理念,恰恰是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遭到破坏的理论之源。[9]长此以往,难免会造成冤假错案,破换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法治的建立。(二)司法实践中随意违反程序法。一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出现有案不立或随意立案现象,不仅无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也难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处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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