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侦查机关往往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这一权利,或者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按规定时间安排会见。律师在这一阶段调查取证和查阅案卷的权利也无法完全保证。侦查人员不遵守讯问的法定程序,经常先入为主,诱导性发问。另外,刑讯逼供也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受访者不能接受针对自己的刑讯逼供行为,遭受过刑讯逼供行为的受访者,相对于无此遭遇的受访者,其对法院审判、司法现状、司法人员的文明程度更倾向于否定性评价。[10]二是在强制措施方面。有的地方出现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拘留,或者批捕的时候没有办理批捕手续,而是事后补办。更有甚者,接到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既不放人又不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此外,超期羁押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羁押期限延长司空见惯。虽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旨在替代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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