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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的强制措施,但对于符合条件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经常遭到无理的拒绝。三是在审判阶段。这一阶段往往出现司法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或强迫调解等情况。在我国,一些法官往往不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有利于惩治犯罪、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使是非法搜集来的、有违程序正义,也不予排除。司法实践中,非案件审判人员的干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案件层层报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法官审案,庭长审批,然后报院长审批,这种体制直接影响了司法程序公正。这实质上否定了合议庭的独立裁判权,否定了诉讼民主,显然有违程序正义,容易导致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11](三)司法人员程序意识差,违反程序无有效制裁措施。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的原因,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不乏素质低下者,司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徇私枉法,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面对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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