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活动的监督。实施逮捕以及其他直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重大权利的侦查行为,如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都必须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不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第二,强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一方面,采取措施加强无罪推定原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落实,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的权利,真正使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相关制度成为现实。另一方面,保障犯罪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律师有权介入侦查,应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独立进行调查的权利、律师在侦查人员进行重大侦查活动时在场的权利以及律师与被告人单独会见和交流时,侦查人员不得在场旁听的权利等。”[13]2.在强制措施方面“审前不被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强制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可能不适用或少适用强制措施,减少羁押性措施的适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要的人身自由和其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