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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他权利。”[14]侦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80条对拘留的规定,以及第79条对逮捕的规定,不得随意拘留或逮捕。严格限定羁押期限,超期羁押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予以准许。3.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审判人员严格遵守回避制度,遵循“直接、言词规则”,居中听取控辩双方辩论,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和最后陈述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落实是至关重要的,法官在庭审中应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对非法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审判方式应强调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庭辩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做出确定的结论。(三)对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确立有效的程序性制裁措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裁程序性违法的制度,但在适用上并不严格。因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侵犯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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